山东商务职业学院考勤管理办法
为了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严明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规范教职工考勤管理,根据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管理
1、考勤范围
我院在编的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本考勤办法,临时用工人员可参照执行。
2、考勤分类
(1.)非教学人员一律实行坐班制,实施日考勤。
(2.)专任教师不实行坐班制(见习期教师除外),实施全课考勤,缺勤按日计算。各系部应对其上课情况及参加学院、系部组织的各项活动情况进行认真考勤。
3、考勤办法
(1.)加强对考勤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各部门要明确一名主管领导负责考勤和劳动纪律工作,指定专人担任兼职考勤员,负责考勤记录。
(2.)建立每日考勤登记制度。各部门实行教职工出勤签到制度,签名必须由本人书写,每次只能签一次名,不能补签或提前签,否则,签名无效。替他人代签无效。
(3.)教职工考勤情况作为发放工资、考勤奖和校内津贴的依据。
二、请假类别
1、事假 工作时间内教职工因私事不能到岗上班、不能按时参加学院和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的,申请经批准的为事假;任课老师因私事经批准调课视为事假。
2、病假 工作时间内教职工因病需治疗和休养的。
3、婚假 教职工结婚可休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的初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婚假增加14天。
4、产假及护理假 女职工产假90天,符合晚育条件的(已婚女方年满23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孩子),增加产假60天,配偶可享受7天的护理假。
5、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世,经批准可请丧假,假期不超过3天,外地增加往返路程所需时间。
6、探亲假 凡具备探亲条件的教职工根据本人申请,寒、暑假期间安排休假,平日不再给探亲假。
(1.)教职工与配偶不住一地,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每年给予探亲假1次。
(2.)教职工与父母都不住一地,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其中: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1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1次。
(3.)见习期内的教职工不享受探亲假。见习期上半年结束的,下半年享受;下半年结束的,下年度享受。
(4.)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校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础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学校负担。
7、其他计划生育假按《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2011.11.11经宋晓玮咨询烟台计生办,执行休假两周。
8、接送学龄前儿童入托的规定 接送学龄前儿童入托,上午上班可推迟30分钟,下午下班可提前30分钟。
三、请假、销假制度
1、请假手续
(1.)教职工请假,需由本人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理由,填写假条,按批准权限和程序逐级审批,经批准后按准假通知书规定方可休假,休假前应交接好工作。确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请假,可委托他人代请,但上班后当天必须补办请假手续。
(2.)任课教师请假,除履行上述手续外,还须提前1—2天向教务处提出,以便安排调课或教师代课。调课须持调课单,写明调课时间、数量,由教务处签章后生效,与请假条一起保存。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3.)请假期满上班后应及时持准假通知书销假。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应在期满前2天提出,并按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
(4.)请病假须持学校医生的诊断休息证明,校外就诊者应有指定就诊医院的休息证明,填写请假单后按审批权限审批。
(5.)婚假、产假等应持学院工会出具的“婚产假通知书”,由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无工会出具证明的一律按病假或事假处理。
(6.)长期病休者,病假期满要求上班时,应写出上班申请,并附医务部门身体健康证明,报组织人事处批准。
(7.)外出学习人员
在职人员参加学历教育,工作时间外出学习、考试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在外学习者以旷工论处。教职工出国进修、学习,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人事处审核并签署协议。不签协议擅自出国的视为自动离职。
2、批准权限
(1.)职工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2.)职工请假3天以上(含教职工外出学习、进修,不含婚假、产假)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长审批。
(3.)部门负责人请假,必须经分管院长批准。
(4.)因特殊情况请事假超过半个月者必须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
四、休假待遇规定
1、事假:月累计请假10天以下(含,下同)者,每天扣当月考核分3分;月累计请假11-15天者,扣当月考勤奖和校内结构工资;月累计请假16-20天者,加扣当月档案工资的20%;月累计请假超过20天者,加扣当月档案工资的50%。接送小孩入托每月扣减5分。
2、病假:
(1.)月累计请假15天以下者,每天扣当月考核分1.5分;月累计16-20天者,扣发当月校内结构工资;月累计超过20天者,加扣当月的考勤奖。
(2.)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档案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档案工资照发。休假期间停发考勤奖和校内结构工资。
(3.)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档案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档案工资的80%。休假期间停发考勤奖、岗位津贴和校内结构工资。
3、婚假、丧假:视同出勤,享受在岗职工的同等待遇。
4、产假:不享受校内结构工资。
5、脱产业务学习、进修1个月以上(不包括组织派出的干部理论学习),学习期间校内结构工资停发;自费出国人员工资、津贴停发。待聘等不在岗人员按学校竞聘岗位时的有关政策执行。
6、病、事假混休,按所休病、事假多的规定办理。
7、所有休假均连续计算,包括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
五、违纪规定
1、旷工: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1)不请假或虽请假未获批准擅自不上班者;(2)请假期限已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批准,擅自不上班者;(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未按期到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报到上班者;(4)一个月内迟到和早退累计超过5次按旷工1个工作日处理。
旷工半天者,扣发半月校内结构工资;旷工一天者,扣发一个月的校内结构工资;旷工2—5天者,扣发半年校内结构工资,并扣发当月档案工资20%;旷工6—10天者,扣发全年校内结构工资,并扣发当月档案工资50%;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者,予以辞退或除名。
有旷工行为者,取消当月考勤奖,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不授予各种荣誉称号。
2、迟到、早退、脱岗、串岗一小时内每次扣考核分1分,超过1小时按旷工一天处理。
3、午间喝酒贻误工作,扣发当月考勤奖和50%校内结构工资。
4、在工作时间打扑克、下棋、打麻将等,扣发当月考勤奖和校内结构工资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
5、在工作时间内教职工之间吵嘴打架者,扣发当事人1-3个月校内结构工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六、其它规定
1、组织人事处负责管理、检查全校的考勤工作,不定期地检查公布各部门的出勤情况。
2、各部门设一名兼职考勤员,负责本部门工作人员的考勤,并将当月考勤表(附当月本部门请假人员假条)于次月三日前报组织人事处。
3、考勤员应如实记录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发现漏报一次,扣发考勤员和部门负责人一个月的岗位责任津贴。
4、建立举报、监督制度,对举报反映真实情况的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七、本办法自二OO九年九月一日起执行。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