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务职业学院学生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关于印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烟人社发〔2014〕36号)及《关于驻烟高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烟人社字〔2015〕18号)等相关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参加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二条 学校成立山东商务职业学院学生医疗保险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长担任,领导成员由纪检监察室、财务处、学生处、总务处、校卫生所负责人及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政策,研究制定我校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实施办法、对基金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医疗保险办公室(简称:医保办),医保办设在总务处。
财务处依据相关规定,负责对学生医疗保险基金个人筹资部分进行收缴、管理工作,并负责医药费用报销、核算等工作。负责设立独立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帐户,每月呈报财务报表。
学生处负责对学生参保的政策宣传,协调各系学生参保登记、协助参保费收缴等工作。
医保办负责协调所属地区人社局医保中心的各项工作;负责医疗保险政策宣传与解答工作;负责学生医疗费原始资料审核及呈报工作。
第三条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1号)、《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等规定,驻烟高校大学生参加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每人每年个人缴费100元。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自当年9月1日起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至次年8月31日为一个参保年。学校实行代缴方式,各系按在籍学生名单经校卫生所审核,统一收缴。
为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实现应保尽保,减少重复参保,我校在籍学生均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第四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住院费用执行《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由市人社局区级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报销。门诊费经总务处审核由校财务报销。
第五条 就医机构要求为烟台市医保办定点医疗机构,本着属地就医的原则就医,如假期、实习期间发生异地医疗费用,需提供充足的补充资料,经严格审核后方能报销。
第六条 在我校卫生所就医的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90%,校外就医医疗费报销比例80%,校外就医每人每半年门诊医疗费报销总额不超过1000元。
第七条 由于参加校级及以上运动会比赛受伤发生的校内医疗费100%报销,校外医疗费用,经个人申请,分管领导批准,可提高报销比例,报销比例不超过90%。
第八条 家庭贫困的学生,在出现重大意外伤害或患重大疾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数额较大者,经市医保报销后,仍无力承担个人部分的,由个人申请,经系部负责人、医保办、分管校长审核同意,对个人负担部分由门诊医疗基金进行再次报销,报销比例不超过90%。
第九条 被认定为见义勇行为,所产生的医疗费100%报销
第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报销:
1. 因违法犯罪、吸毒、酗酒、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等不良行为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2. 因美容整形、口腔正畸、牙齿镶复、牙齿种植、腋臭切除、推拿按摩、减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 健康查体、预防接种等《烟台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规定不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4. 因交通事故及医疗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因违法犯罪、醉酒、斗殴、自杀、自残、他人伤害等产生的医疗费用,因捐献器官产生的医疗费用,因妊娠流产、生育产生的医疗费用,在国外和境外产生的医疗费用。
5. 银屑病(牛皮癣)、鱼鳞病、瘢痕疙瘩、各种斑痣、先天性皮肤病、寻常性痤疮(粉刺、结节)、白癜风、斑秃、早秃、掉头发、传播性疾病(淋病、尖锐湿疣、梅毒、生殖性疱疹、非淋球菌性尿道炎)、中医虚症。
6. 国家法律规定有责任归属及有责任保险赔偿的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
7. 国家、省明文规定不予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开支的费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9月1日执行,原相关文件停止执行,总务处负责解释。